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包河区委的领导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二)依法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三)受理单位和个人控告、申诉、举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需要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五)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并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六)依法对民事、经济案件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八)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开展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宣传、教育和治理。 (九)对检察工作中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查研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 (十)负责抓好区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队伍。 (十一)负责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负责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书记员。 (十二)加强检察新闻宣传和检察技术信息工作,购置必要的技术装备,加强侦查破案工作。 (十三)办理上级人民检察院、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